很多人因为不了解「限高和失信名单的区别」而走了弯路。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把需要重点掌握的要点讲清楚。
把这件事放进整个债务处理的时间线上看,每个阶段的重点不同。
阶段1|限制消费的适用对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应当同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是执行阶段普遍适用的强制手段。
阶段2|限制消费的具体内容
被限制消费后,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旅游度假,不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阶段3|对经营活动的限制
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行为。对需要频繁出差谈业务、参加招投标的企业负责人而言,限制消费的压力非常直接。
小结:总的来说,规范的证据准备和及时的财产控制是债权实现的两大支点,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让回款变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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